[摘 要]AIGC保险科技在赋能新一轮保险展业模式的同时带来了对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数据信息安全权等相应权益保护困境,这需要审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治理体系并提出针对性的保险行业应对措施。第一,针对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应对滞后问题,需立足立法论视角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体系,解决现行我国对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规范层次较低,法律层面对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规范尚处空白的问题;第二,在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上,需要确立保险人在AIGC保险合同签订中的全流程说明义务,同时规范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数据信息搜集和使用路径;第三,在保险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上,一方面需要完善AIGC保险科技下保险人适当性义务和保险大模型算法的透明性治理,另一方面需建立强制性不公平格式条款识别大模型预训练;第四,在保险消费者数字权益保护上,需要落实AIGC保险平台的数字信息合规责任;第五,在完善保险消费者维权路径上,需要探索构建以智能化在线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为代表的AIGC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
[关键词]AIGC;保险科技;数字正义;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徐开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法、民商法、数字法和人工智能法。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1201-《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与启示:问题根源、解决方案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何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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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1203-《保险科技与保险科学的范式革命》(郁佳敏)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1204-《企业年金扩面与集合计划创新研究》(姜岩、杜秋萱、叶菁菁、袁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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