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代位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传统民法债权代位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能够找到相应的适用情形,如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指在责任保险中,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请求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运用债权代位理论可以较好地阐释直接请求权的法律属性,为解决实务难题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债权代位;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代位权;求偿权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202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保险法的变革与重述》(23YJA82003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玉华,法学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1201-《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与启示:问题根源、解决方案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何剑钢)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120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欧日的通缩与政策应对》(邱晓华、李衡、张艳杰)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1203-《保险科技与保险科学的范式革命》(郁佳敏)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1204-《企业年金扩面与集合计划创新研究》(姜岩、杜秋萱、叶菁菁、袁鹏宇)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1205-《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绿色保险的范式转换与实现路径》(李华)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41206-《如何提升气候风险管理中保险的作用?——基于英国洪水保险制度的案例分析》(任再萍、施楠、张佳奇)